不在审判台
不在法庭
将法庭“搬”到当事人家中
为当事人提供“定制服务”
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于原、被告无法到庭,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民事第一审判团队法官王丽佳带领书记员来到被告家中,通过手机微信视频连线原告进行远程开庭,获得原、被告双方一致好评。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4日,张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自南向北行驶,行至事故地,右转弯驶入公路时,与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的兰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张某受伤。此事故经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兰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就医于长岭县人民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共花费10128.3元。出院后,张某多次向兰某索要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1262.52元,未果,遂诉至长岭法院。
庭审现场
早上8:30,承办法官王丽佳一行来到被告兰某家中,摆上笔记本电脑,手机连线原告张某,一个简易的法庭就“建成”了。
在王丽佳的主持下,庭审活动井然有序地进行。双方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兰某称同意赔偿,但是张某要求金额过高。由于原、被告是主次责,王丽佳释法明理,为张某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提议按照三七比例赔偿,即兰某承担张某损失的30%。因张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张某坚持称自己年岁已高,没有经济来源,30%的比例过低,王丽佳耐心地为张某摆事实,讲道理,说法律,经过半个小时的沟通,张某最终同意提议,兰某也表示认同。达成一致后,双方当事人对长岭法院切实为百姓着想表示衷心的感谢,尤其是张某,“万分感谢法官体谅我们的难处,尽心尽力为我们解决问题。”
最终判决
兰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288.43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直以来,长岭法院始终将“人性化服务”贯穿于“专业化审判”,着力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诉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彰显司法的温度,让司法为民走进当事人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