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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选任吉林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8 10:16:04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开选任吉林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的通知

 


我院已依法受理吉林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为保证该案强制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上述案件的清算组成员,现对报名条件及报送材料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一般条件
1.凡编入2016年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机构名册》中的管理人,均可以自愿报名;
2.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且在过往担任管理人经历中不存在被法院依法更换的情形;
4.联合申报(不超过两家)的,须确定一家机构为主申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须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并以律师事务所为主申报机构。
(二)申报机构及其委派参与本案的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办案数条件
1.报名单位如为律师事务所或清算公司,则其团队中专职负责破产清算类事务人员不少于5人,且2016年以来在吉林省范围内担任管理人或者清算组案件不少于5件(不含无产可破案件)或者强制清算案件;
2.报名单位如为会计师事务所,则团队中专业会计师不少于5人,注册成立五年以上且自2016年以来在吉林省范围内担任破产清算或重整类案件的管理人;
二、报名地点及时间: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310办公室,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16时30分
三、报名方式:报名的同时应提交《清算组成员选任申请表》一式五份,同时提交介绍自身情况的书面报告两份,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选任,书面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报名单位的团队规模、执业保险、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
2.报名单位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盈利情况(附审计报告)、取得的主要荣誉(附近五年内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3.自2016年起作为管理人参与处理的企业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分别附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等),以及目前正在承办的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进程;
4.报名单位的破产清算业务团队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执业经历,拟委派担任本案清算组成员的具体人选及其主要工作经历、联系方式等。
5.报名单位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应保证其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的情形及在过往担任管理人经历中不存在被法院依法更换的情形。
四、选任要求
所有报名单位的报名资料经本院依法审核通过后,将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具体人选,并从剩余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中抽签选择一家机构作为该案备选清算组。抽签地点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报名单位如经审核通过,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抽签程序,否则视为放弃此次参选。
五、履职要求
1.报名单位经抽签中选被我院指定为清算组成员后,如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情况,而未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的,我院一经发现将依法更换该清算组成员,并将其列入管理人或清算组黑名单。
2.报名单位经抽签中选被我院指定为清算组成员后,应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忠实履职,在其实际履职过程中,如存在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的情形,我院有权根据被清算公司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该清算组成员,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处罚。
六、其他有关事项,可向本院民三庭咨询了解。
七、报名材料邮寄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2019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138000)。
联系人:张  蕊
联系电话:0438—2290125  
附:选任清算组申报表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