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危害猛于虎
轻则贻误病情,危害身体
重则酿成大错,危及生命
近日
长岭县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件
现涉案假药已全部依法予以销毁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低价购入一批药物,将所购药物倒瓶重新灌装在事先买好的绿色药瓶中密封,贴上自己起名设计且配有功能主治、英文说明的药品商标,并为自制假药进行药品宣传,对外高价销售,销售金额达1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在听说药物药效后,便向刘某某购买“特效药”,于自家店铺和两个微信群中同步销售,销售金额逾21万元。
日前,松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接到举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后经鉴定,刘某某所生产、销售药物及王某某所售药物均为假药。
案件审理
经审理,长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及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缴纳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依法对二被告人违法销售所得予以追缴。被扣押的药物依法予以销毁。
销毁假药
5月28日,长岭法院执行局按判决进行假药销毁,以火烧方式销毁4类药物共计187瓶、16袋,并邀请人大代表、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共同见证。
法官寄语
赚钱一时爽,判刑泪汪汪。这种公然出售假药、非法获利的行为,无异于游走在法律之外,终将受到惩罚。因为,赚来的“黑心钱”,迟早都是要还的!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物时要擦亮眼睛,到正规药店购买,千万不要轻信偏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