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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长岭法院审结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发布时间:2021-08-25 09:06:22 打印 字号: | |

家庭,本应是孩子避风的港湾

但有些时候,因为种种原因

当家庭无法为孩子提供必要的保护时

我们就要运用

民法典这本“法律宝典”

为孩子筑起一道坚实的保护屏障

8月20日,长岭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

“隔空开庭”审结了首例撤销监护权案


案情介绍

刘某1与王某原为夫妻,婚后育有两女小瑞和小婷,后王某因病离世,刘某1与赵某再婚,因刘某1患有精神障碍疾病,无法作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故赵某作为唯一监护人一直照顾小瑞和小婷的生活。几年前,赵某因罪入狱(被判处无期徒刑),刘某1的母亲刘某2开始担负起两个孩子的抚养责任。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8月9日,刘某2向长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赵某的监护权,变更自己为监护人。

走访调查

长岭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开展对未成年被监护人的探访调查和心理抚慰工作,承办法官为了解小瑞和小婷的生活近况和个人意愿,两次与长岭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一同到其家中登门探访。通过面对面的交流谈心,小瑞和小婷向法官袒露了自己的心声,表示愿意跟随外祖母一起生活。同时,通过耐心地释法明理,也使刘某1和刘某2理解了本案诉讼对其未来生活的意义和影响。


法院审理


因疫情防控需要,赵某正在服刑的监狱已实行封闭式管控,无法通过传统会见的方式开庭审理。为尽快审结此案,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在承办法官与监狱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后,决定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在线开庭审理案件。整个庭审过程中,语音画面清晰,当事人远程在线充分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明确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长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1、赵某分别作为小瑞和小婷的亲生母亲、继父,对其具有抚养义务,但因刘某1患有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赵某正在监狱服刑,两人均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遂作出撤销赵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刘某2为监护人的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是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案件受理后,法院迅速开展庭前社会调查,邀请公益律师对相关监护人及本案的后续安置、抚养等情况进行审查。在审理过程中,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其外祖母担任监护人,有效避免了被监护人出现监护“真空”的困境。宣判生效后,法院将持续对被监护人进行跟踪回访,关爱关护其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