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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吃草 人抓羊?请出“法典”来帮忙
  发布时间:2021-09-16 09:13:13 打印 字号: | |

羊儿还在山坡上吃草

结果被一群人开车掳跑

究竟是你故意抢我的羊

还是我的羊多吃了你的草

只好法庭之上见分晓


案情简介

原告A在村里饲养小尾寒羊,并在村上草甸上放牧,一日下午,被告B开车带领一人到草甸上无故将原告A所有的一只小尾寒羊抓到车上开车就跑。由于事发当时,原告A距离羊群较远,等赶到时还遭到了被告B与被告C的阻拦,且二被告还抢走了原告的鞭子。原告与二被告素不相识,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羊被二人抢走。

法庭之上被告B辩称:“草原是我们承包的,原告多次带领羊群经过草原放羊,我告知他,他也不听,我就抓了原告一只羊”。

被告C辩称:“我去看草,原告又去放羊,我就往出撵”。且对抓羊这个事没有异议。

扶余法院审理查明:二被告对该片草原确有承包经营权,且承包期限未过,而原告A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涉案草原属于村集体所有,不涉及侵权,故几次在该草原上放羊,被告多次阻止无效,便抓了原告的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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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扶余法院判决如下: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羊一只(即被二被告抓走的羊)。

最终,原告在承办法官的陪同下,来到被告家中接回了被二被告抓走的羊,经过法官的悉心调解,原告也表示,不会再去被告承包的草原上放羊,被告也不再追究原告放羊给被告草原带来的经济损失,当事双方就此和解。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