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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非法狩猎“三有”动物 多名男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8-17 09:31:47 打印 字号: | |

“三有”动物是指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正值首个全国生态日之际,前郭县人民法院作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松原地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由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狩猎案,当庭以被告人孙某、李某、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在判后答疑环节,主审法官以案释法,普及了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本次庭审邀请了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案情回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7月15日,被告人孙某用其在网络上购买配件后组装而成的气枪,打了一支伯劳鸟放在自家东卧室冰柜内,经鉴定,伯劳鸟为国家“三有”动物,价值300元。2023年5月,被告人李某、刘某,分别在自家院里的树林内设立黑色粘网,两被告共捕获鸟类21只。其中,麻雀2只、树鹨1只,经鉴定,麻雀、树鹨都是国家“三有”动物,总价值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李某、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前郭法院依据三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分别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环境的多样性意义重大。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破坏自然环境,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切莫为了一己私欲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