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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法院:三次开庭三次调解 终化干戈为玉帛
  发布时间:2023-11-07 15:25:48 打印 字号: | |

“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调解?”

“清楚,同意调解,我同意今天一次性给付原告本金及利息22万元。”

近日,在前郭县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内,双方当事人对还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这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历经三次开庭三次调解,终于案结事了。

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任某陆续向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9.8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有八枚借据为凭,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被告只偿还本金2万元,尚欠本金17.8万元及利息至今未给付,而在2016年李某发病变为植物人,无奈之下,其妻子吴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就还款金额产生争议,原告李某的妻子吴某坚持依照借据要求被告任某还清欠款,被告任某则辩称其大部分欠款已偿还,现只欠原告2万元。并且表明其与原告李某都在客运站工作,虽是上下级,但关系很好,借款和还款都是由两人沟通,现李某因病沉睡七年半,希望李某清醒后能与其亲自对账。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且被告证据不足,要求庭后收集证据,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宣布休庭。

而在开庭前,原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任某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平凤乡某村屯的住宅楼予以查封。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任某的住宅楼依法查封,价值17.8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第二次开庭时,被告任某提交某公司(任某为法定代理人)银行支付流水5万元,原告法定代理人吴某认为任某的公司银行取款记录不能证明该款用于偿还给了原告,仍坚持依照借据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而任某没有其他偿还欠款证据,便以原告不能出示结婚证为由,否认了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互不相让。庭审中任某陈述,被保全的房屋系其与前妻共同建造,离婚时已共同赠与给了孩子,但是没有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此案前妻和孩子都与他生气,任某表示现在自己没有钱给付,只能求助由儿子和姑父帮助偿还。承办法官基于双方原系同事及好友关系,本着自愿合法原则,建议双方调解,经双方计算本息已合计高达五六十万元,原告法定代理人调解意见是最低偿还30万元后降至25万元,但因被告给付的数额过低,双方对偿还金额分歧过大,无法协商一致,休庭。

经历了两次调解失败,承办法官并没有气馁,在案件第三次开庭时,承办法官敏锐发现双方的态度已经发生了细微的转变,遂组织双方进行第三次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将法律权威的刚性与调解的柔性相结合,从情理法三个方面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任某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合计22万元,案件受理费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吴某表示自愿负担,同时也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任某名下案涉房屋的保全,当庭发放民事调解书和解除保全裁定,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对承办法官刘彦娟表示感谢。当日事当日毕,法官和助理整理完卷宗离开法庭时,已是夜色阑珊。

一笔欠款,一卷材料……看起来虽是“小案”,但“小案事不小”,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接下来,前郭法院将继续秉持人民至上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创新调解方式,提高审判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以实际行动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