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吉林高院抖音号通过VR技术全程直播了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购买假币罪案件,在2小时的庭审中,吸引了363.4万人次通过手机“云陪审”,360°观看庭审现场,沉浸式体验庭审全过程。
案情简介
被告人唐某善、尹某英于2022年从彭某花(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50张面值100元的假币,随后通过“用假币购买小额商品让商户找零”的方式获利。2023年5月1日,被告人唐某善、尹某英从彭某花处再次购买了1999张100元面值的假币,并将假币埋藏在了二人租住的房屋院内,后假币被公安机关搜查并扣押。
截止至2023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共计扣押假币面额203,100.00元。被告人唐某善、尹某英共计购买假币面额为204,900.00元。
法院审理
法庭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善、尹某英犯购买假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链接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购买假币罪的定罪量刑亦有明确规定
第2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随着线上支付的普及,纸币的使用率逐渐下降,但老年人、个体经营者等群体仍经常使用纸币,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上述群体的交易习惯、防范心理不强等特点实施“以假换真”的犯罪行为。
假币犯罪会严重危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且假币的使用行为会损害货币的法定地位、货币的公共信用,并可能侵犯公私财产权,因而具有刑事可罚性。
作为自然人收到少数或者小额假币时,千万不要想着把假钱再花出去,假币是禁止持有、流通的,正确的做法是交给银行或者公安机关。在现金交易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