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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法院:买卖双方起纠纷 巧用庭前会议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4-04-06 14:08:53 打印 字号: | |

日前

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巧用庭前会议

化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诉累

获得双方企业的一致好评

2023年9月,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某公司项目土建、钢构工程时,在某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购买了岩棉板、封堵等材料,并向某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了《材料计划表》。某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按照《材料计划表》向某建设有限公司持续供货4个月,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

供货完成至工程完工

某建设有限公司

仅支付某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

货款40万元

拒绝支付剩余货款52万元

2024年春节前夕,某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经理王某驱车前往1500公里外的江苏省沛县某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支付货款,不料对方以建筑材料单价过高为由拒绝支付……王某与对方企业负责人一番争论,双方仍未能达成合意,王某无奈诉至长岭法院。

承办法官在收到立案材料后,认真分析案情,并及时与双方企业取得联系,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法官主张对该案先行调解,经多次沟通均无进展。法官决定另辟蹊径,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庭前会议中,经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证据质证,法官找准问题症结在供货价格高低。于是,法官开始“靶向”施策,一方面告知某建设有限公司,虽未签署买卖合同,但你们双方企业对买卖建材已经达成合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对方公司已完成供货,你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价款。另一方面,劝解某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认可欠款事实,只是对建材单价存疑,并非恶意拖欠,双方公司日后仍会有业务往来,长远利益更为重要。

经过法官一番情理和法理的劝导,双方企业负责人敞开心扉沟通。某建设有限公司表示将与对方企业保持友好合作关系,并讲明企业经营情况,希望通过减免部分货款或延长付款期限等方式平衡双方利益。面对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真挚且诚恳的态度,某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减免小部分货款。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当场履行完毕

并就一笔100万项目

达成合作意向

双方企业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直接判决固然可以帮助某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快速拿回案款,但并不能真正化解矛盾。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梳理争议焦点、组织证据交换,引导双方不做诉讼对抗,而是将精力用于如何解决问题,不仅能够从根源上化解矛盾,还有利于维护双方企业的友好关系,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