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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法院:证人当庭作伪证?罚!
  发布时间:2024-04-10 14:09:43 打印 字号: | |

众所周知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

均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但是

你知道证人作伪证

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吗

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就开出了一张“诚信罚单”,对作伪证的被告证人刘某作出了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决定,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件经过

长岭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时,刘某作为被告吉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证人出庭作证,并否认张某、陈某提供的证据《施工日记》中“刘某”的签名是其本人书写。

案件承办法官王洪敏在庭审中反复向刘某释明,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承担法律责任。刘某坚称签名不是自己所签,后张某申请对《施工日记》中“刘某”是否为其本人书写进行鉴定,经鉴定,《施工日记》中经手人“刘某”签名笔迹与所提供的刘某样本笔迹为同一人书写。

刘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

不如实作证

其行为严重妨害案件审理

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与尊严

长岭法院依法对刘某作出拘留15日

罚款2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形式之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及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在诉讼过程中如实作证,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维护司法正常秩序,确保司法裁判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在此法官提醒,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参与诉讼活动。如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