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下午
宁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
4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多年矛盾
得到有效化解
原告松原市某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将5名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承办法官于欢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业主取得联系。几名业主均表示不同意支付物业费,原因是自己在居住期间均不同程度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些损失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关,但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赔偿未果。在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并对证据进行核查后,法官发现业主所要求的损害赔偿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非同一案由,无法进行合并审理,案件陷入僵局。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法官决定对本案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被告业主讲明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提醒索要赔偿应当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另一方面,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向其核实因管理不当对业主造成损失的情况,督促其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义务,改善业主居住环境。
经过积极调解、多次沟通、耐心解答,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确实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并愿意在法院的见证下与业主进行调解,争取一次性解决与业主之间的矛盾问题,最终4名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
下一步,宁江法院将围绕物业纠纷,加大诉源治理力度,探索巡回法庭新模式,把法庭“搬到”小区,发挥案件示范引导作用,共同推动物业服务行业良性发展,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